一、申请奖补起始时间
企业及个人于2019年2月1日—2019年2月28日登录平台,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和材料,申请奖补,逾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该奖补资金。
二、申请范围
市辖区内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、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、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,其住房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租赁监管平台备案,且住房出租行为已依法纳税。
三、奖补发放条件和标准
(一)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,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,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。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,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,按月折算。
(二)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,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,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。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,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,按月折算。
(三)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,按照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。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,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,按月折算。
以上奖补政策,同一套住房不重复享受。